合同上寫不能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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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寫不能轉讓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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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產不能轉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並不是所有的房地產都可以進行轉讓,某些形式的房地產是依法不能轉讓的。因此,購房者在意圖購置房地產時,需要對購買標的物進行審查,屬於以下類型的房產依法是不能轉讓的: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沒有按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沒有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進行投資開發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4、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5、權屬有爭議的。

轉讓是對某一財產具有所有權,從而享有處分權的典型體現。如果某一房產權屬方面有爭議,即無法確定房產的所有權人,自然也無法行使相應的處分權,則不可進行轉讓。這一方面是保護權屬爭議人的合法權益不會因他人的擅自轉讓而受到損害,同時也是對有意受讓該房產一方權益的保護。

6、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況。

8、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房地產轉讓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一律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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