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未判決前不能説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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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未判決前不能説有罪
第十二條 【無罪推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條文註釋


本條規定了不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的原則。


該原則對於充分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加強訴訟中的民主建設,貫徹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防止司法機關濫用職權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根據本條規定,只有人民法院才有確定被告人有罪的權力。在人民法院確定被告人有罪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只能將被指控實施犯罪的人稱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控訴方要承擔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責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沒有證明自己有罪或無罪的責任,但有説明自己無罪、罪輕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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