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級法院處理管轄權異議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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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法院處理管轄權異議期間
管轄權異議上級法院提審

管轄權異議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依法提出該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的主張和意見。管轄權問題是評價民訴程序正當性和判決有效性的標準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從立法原意來看,民事訴訟法之所以賦予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是為了充分保障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權益。


與管轄異議權相對應的,是法院就該異議作出裁定的義務。也就是説,對異議權人所提出的“受案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的主張,受理案件的法院負有應當作出異議成立與否的裁定之法定義務,而不論其異議是否有理;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訴,由上級法院對受理法院有無管轄權作出審查,以最終確定其有無。


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


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級別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受訴法院審查後認為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反映並就此提出異議的,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上級法院應當通知受訴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對受訴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序違法為由撤銷受訴法院的判決,並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管轄權異議上級法院提審的有關內容如上所述。管轄權異議涉及到地域管轄權異議和級別管轄權異議。首先我們應該清楚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的有關要求,清楚什麼情況該是什麼法院進行管轄。明白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之後查看自己的案件是否符合管轄的規定,如果不符合規定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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