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終了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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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終了訴訟時效
侵權行為的訴訟時效

1、侵權行為的一般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對侵權行為同樣運用。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為2年,超過這一期限,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利益的權利。


2、侵權行為的特殊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在一些特別法中對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也不盡相同。《產口質量法》第45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益愛到損害時起算”。《環境保護法》第42條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國家賠償法》第32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在處理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要注意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運用法律原則,不能完全運用《民法通則》的規定。


3、侵權行為的最長訴訟時效


侵權行為的最長訴訟時效,在《民法通則》中第135條規定為20年。在《產口質量法》條33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用户之日起,消費者滿10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汽油費或者誤工費的賠償標準沒有固定的數值,但訴訟時效還是要統一參考我國民法總則的規定的,其實,交警部門在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以後,會根據實際情況對雙方的民事賠償問題進行調解的。除非雙方都不認可交警最終調解的結果,那隻能是被撞者做好民事起訴的準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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