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違法行為的訴訟時效過了國家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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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違法行為的訴訟時效過了國家賠償嗎?

行政違法行為的訴訟時效過了國家賠償嗎

國家賠償法超時效了,國家就不會進行賠償了。

《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九條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二、國家賠償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國家承擔責任,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國家賠償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由國家承擔法律責任,最終支付賠償費用,由法律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具體賠償義務,實施侵權行為的公務人員並不直接對受害人承擔責任,履行賠償義務。國家是抽象主體,不可能履行具體的賠償義務,一般由具體的國家機關承擔賠償義務,因此,形成了"國家責任,機關賠償"的特殊形式。

2、賠償範圍有限

國家賠償是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的損害給予的賠償,屬於國家責任的一種形式。從賠償範圍來看,國家只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一部分違法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國家賠償窄於民事賠償,屬於有限賠償責任。例如,對國家立法機關、軍事機關、司法機關的部分行為,即使造成了損害,國家並不承擔賠償責任。

3、賠償方式和標準法定化

與民事賠償有所不同,國家賠償的方式和標準是法定的。我國國家賠償法第4章規定了具體的賠償方式和標準。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以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為輔助方式。根據侵權損害的對象和程度不同,又有不同的賠償標準,賠償數額還有最高限制。對於多數損害,國家並不按受害人的要求和實際損害給予賠償,而是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標準,以保障受害人生活和生存的需要為原則,給予適當的賠償。

4、賠償程序多元化

國家賠償的另外一個特點是賠償程序多元化。受害人可以通過多種渠道取得國家賠償。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了取得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的多種程序。受害人要求行政賠償,可以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中一併提起,還可以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受害人提出司法賠償請求,需先向司法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然後再向其上級機關提出,最後才能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但不能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總的來説,請求國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也受到時效的限制,既然明知行政行為是違法的,就應該依法維護本人合法權益,比如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在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時,可以提出國家賠償,但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是受時效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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