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的與結婚證不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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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的與結婚證不符合法
不符合結婚條件的婚姻有效麼

有的人雖然不符合《婚姻法》中規定的結婚條件,但通過一些手段也讓婚姻登記部門為自己辦理了結婚登記,這種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而建立的婚姻,在法律上面也是屬於無效婚姻。但我們需要將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進行區分,一般一方在登記的時候受到脅迫的,這樣的婚姻關係才是可撤銷的。


《婚姻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構成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均屬無效。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禁止結婚的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親之外的血親,無論輩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結婚。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結婚。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有兩個要件:(1)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2)婚後尚未治癒。即指結婚時尚未治癒。


4、未達到法定婚齡的。


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是指結婚時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我國婚姻法規定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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