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理性醉酒酒後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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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性醉酒酒後駕駛
病理性醉酒與其它醉酒區別

既然病理性醉酒屬精神疾病,不負刑事責任能力,那麼實踐中應嚴格注意病理性醉酒犯罪與其他醉酒犯罪的區別。


1、病理性醉酒從表面看是一種醉酒狀態,實質上是屬於飲灑引發的精神病,屬精神病範疇,是一種病態反映;其它類型的醉酒僅僅是一種酒精中毒,而非病態反映,不會有本質的不同。


2、病理性醉酒多無行為能力,因此更談不上對自己行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而其它類型醉酒,醉酒者在醉酒期間,不僅有行為能力,而且對自己的行為有辨認和控制能力或者僅僅相對減弱。


3、病理性醉酒在精神病發作期間無意識能力,而其它類型醉酒者,對自己的行為是有意識而為之,儘管酒醒後,可能對行為記憶不請或全無記憶,但這僅僅是一種事後記憶喪失,而不是行為或對行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喪失。


實踐中,對醉酒刑事責任能力進行界定,這是很有必要的,因為按照《刑法》中的規定,單純在在醉酒的情況下實施犯罪的,此時也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但要是能夠界定此時的醉酒屬於病理性醉酒的話,則就可以認定行為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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