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對合同效力法院是否主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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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糾紛對合同效力法院是否主動審查?

合同糾紛對合同效力法院是否主動審查?

合同糾紛對合同效力法院一般情況下不會主動審查。若是已經起訴到法院正在審理中的案件,涉及合同的法院必須審查合同效力,因為這是案件審理的基本前提;若是沒有起訴到法院的,法院不會主動來審查當事人的合同。

合同效力內容

效力內容有三:

①從權利上來説,當事人的權利依法受到保護。

②從義務上來説,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

③在一定條件下對第三人的拘束力。

二、有效合同是什麼?

所謂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並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從目前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都沒有對合同有效規定統一的條件。但是從現有法律的一些規定還是可以歸納出作為一個有效合同所應具有共同特徵。根據要應具有以下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如果成立後生效,則會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

根據我國《民法典》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實施的民事行為具有法律效力要滿足下列條件:

1、實施民事行為的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是必須是自己真實的表示;

3、民事行為必須是合法的、符合公序良俗的。

那麼具體到簽訂合同來講,行為人簽訂合同的行為符合上述條件的,那麼該合同就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在當代的社會,我們國家對於合同這方面的管理規定還是比較嚴格的,並不是説雙方當事人只要簽訂了合同就會導致合同是有效的,應當是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斷,比如説有一些合同並不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那麼就會導致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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