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女方把孩子判給男方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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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女方把孩子判給男方可以嗎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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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以後孩子判給男方女方可以接走嗎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後女方把孩子判給男方可以嗎”的解答如下: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將孩子撫養權判給男方的,女方是不能帶走孩子的,如果帶走孩子是屬於違法的行為,如果情節嚴重的,會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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