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離婚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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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離婚財產分配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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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半年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夫妻共同財產範圍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獎金;



    (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



    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具體如下: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 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一般夫妻選擇和平離婚的話就是將財產進行平均分配。如果是協商不下雙方到法院採取法院訴訟的話,如果婚姻沒有具體的一方有過錯的話,法院其實也會進行平均分配。但是如果一方有錯誤的話會對無過錯方進行多分一部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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