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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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的合理使用
商標合理使用還是商標侵權
  準確認定近似商標  近似商標或標識的認定,是商標侵權判定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只有同時具備“商標或標識構成近似”和“在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兩個條件,侵權才能成立。3近似商標與相同商標有所不同,在視覺上雖有一定差異,但在其他方面如發音、含義等方面與註冊商標近似,並足以造成消費者的誤認或混淆。考察兩個商標是否屬近似商標,一般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商標外觀。即對兩個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的視覺形象從普通消費者的角度進行觀察,看是否能引起誤認或混淆。如江蘇某公司使用的“HOVER”圖形商標與英國某公司的已註冊的圖形商標“HOOVER”僅一個字母之差,視覺類似,加上發音基本相同,足以造成消費者誤認,應認定為近似商標。再如天津某公司使用的“SAFINO”與法國某公司在先註冊的“SANOFI”商標字母完全相同,僅最後4個字母排列順序稍有不同,但兩商標在文字整體結構和讀音上十分近似,極易使消費者誤認,因此構成了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2、商標讀音。從人們的聽覺出發,判斷兩商標是否因讀音近似而導致混淆。如江蘇某公司以“夏奈爾(SUNNER)”作為商標,雖與法國“CHANEL”(中文譯音“夏內爾”)含義不同,英文字母也不相類似,但因讀音近似,尤其是在漢語語言環境中使用,構成近似商標。再如“今日”和“金日”等。  3、商標含義。分析兩個商標是否含義相同或近似並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如“BLUESKY”與“藍天”,中文含義一樣,很容易使人誤解生產廠商與特定商品之間的關係,誤認為標註“藍天”的商品系“BLUESKY”的系列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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