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係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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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關係生效日
勞動關係解除日怎麼確定

由於勞動關係與一般的民事關係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它的建立、終止,是根據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履行一定的招工、退工手續來確定的。但辦理退工手續的前提是勞動關係已經終止,從因果關係來説,先有勞動關係的終止,然後才有辦理退工手續,開具退工單的問題。對勞動關係的解除,勞動法根據解除原因的不同,規定了好幾種情況,因而確定勞動關係解除的。


時間應因案而定:


1、對協商一致解除以及期限屆滿,條件成就而解除的,應當以協商一致的日期及期限屆滿之日,條件成就之日為勞動關係解除的日期。


2、對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具有違紀等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原因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屬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解除勞動關係的權利,只要用人單位合法地行使法定解除權,其解除勞動關係的意思到達對方(勞動者),該行為即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單方解除勞動關係的,可以解除通知到達對方的日期為勞動關係解除的日期。


3、勞動者根據勞動法第 31條規定單方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行使該權利,勞動關係的解除應是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滿30天后才發生效力未以書面通知單位,以及未滿30天的,均不發生勞動關係的解除。


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來看,勞動關係解除日確定需要分情況進行決定的。一般情況下,勞動關係會因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合同終止而終止,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辦理退工手續之前就可以進行終止。如果是用人單位單方面想解除勞動關係,可以通知職工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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