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不解除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W
勞動關係不解除
我是應該解除勞動關係還是不解除勞動關係?
根據最新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因此,12個月後是否能得到待遇還需訊問勞動保障部門,個人認為由於未實際參加勞動12個月後用人單位由於未解除勞動關係應當支付保險但工資僅支付當地最低職工工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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