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徵收與行政性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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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徵收與行政性收費
關於行政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的管理與繳納

(一)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執行收費和罰沒的機構(簡稱執收執罰單位,下同)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進行收費或罰款時,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性收費票據和罰款票據(中央主管部門應使用財政部認可的票據,地方主管部門應使用省級財政部門制定的票據),並按要求的內容認真填寫,執收執罰單位和部門要建立健全收、罰票據的領用、繳銷管理制度和收、罰款的會計核算制度,並加強對收費和罰款管理的監督檢查。


(二)各部門、各單位的罰沒收入必須全部納入預算,如數上繳財政。行政性收費(不包括法院收取的訴訟費,下同),凡財政部已明確納入預算的,應按規定上繳同級財政;尚未納入預算的,按現行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實行預算外專户儲存管理,由部門和單位按規定用途和範圍使用,並接受財政監督。


各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應加強對執收執罰單位、部門罰款和收費的管理與監督。


各級主管部門應積極落實並督促下級部門認真執行《規定》和財政部的有關文件,將收費(指按財政部門規定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件收費,下同)和罰沒收入及時足額地上繳財政。


(三)各執收執罰單位繳納的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的—預算科目、歸屬、繳款期限、繳款辦法,按《規定》和財政部有關罰沒收入及行政性收費管理的規定執行。


(四)罰沒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一律由執罰單位按規定就地繳入國庫。


行政性收費由執收單位按預算級次辦理繳庫。凡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由主管部門集中繳納的行政性收費,可由基層收款單位將徵收的款項按規定的解交額度或比例在限定的期限內逐級匯解,並由主管部門彙總向同級財政繳納,未經財政部門同意,主管部門不得隨意集中或抽調下級單位的行政性收費。


(五)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的收繳管理工作,任何部門和單位均不得隨意調整收費、罰款的範圍和比例。在堅決糾正、禁止亂收費、濫罰款的同時,對按有關法律和法規應該收繳的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應做到應收盡收。任何單位不得隱匿不交、挪用或自行坐支。各項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必須嚴格按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執行,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單位下達執收執罰的指標,也不得指派公檢法部門代收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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