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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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是什麼?

合同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是什麼

(一)合同的成立要件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訂約主體可以是將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代理人。

2、訂約主體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3、合同的訂立要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二)合同生效要件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區別是什麼?

(一)構成要件不同。合同成立的標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合同生效分為幾類: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即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同時也生效。二是除具備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還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履行法定手續時生效。三是合同雖然成立,但還必須具備雙方當事人所約定的生效條件時或雙方當事人所約定的生效期限屆滿時才能生效。

(二)發生時間不同。合同生效的一定已經成立,而合同成立的未必生效。即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如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需經批准和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必須經過批准和登記才能生效。

(三)法律效力不同。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是要約人不得撤回要約,承諾人不得撤回承諾,但要約人與承諾人的權利義務仍未得到法律認可,仍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如果成立的合同無效或被撤銷,那麼它設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對雙方當事人就沒有法律約束力;而合同生效是法律對當事人意思表示的肯定評價,表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國家意志,當事人設定的權利義務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護。

(四)法律後果不同。合同成立主涉及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問題,而不涉及國家意志,因此如果合同不成立,產生的法律責任只涉及如締約過失責任、返還財產等民事責任而不產生其他法律責任;而無效合同因為在性質上根本違反國家意志,因此它不僅產生民事責任,而且還可能會引起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合同在先成立了的情況下,同時要滿足其他條件才具有法律效力,已經成立的合同不一定就具有法律效力。根據合同當中所涉及到的內容,在擬定合同條款的時候,要注意瞭解一下相關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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