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侵犯商標權是否要求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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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侵犯商標權是否要求過錯責任
民法典規定侵犯商標權是否要求過錯責任
侵犯商標權要求過錯責任。
侵犯商標權的行為,侵權人從一開始使用就明知故犯,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只有銷售者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但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説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才能不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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