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累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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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累犯制度
我國的一般累犯制度
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釋放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除外。 我國的一般累犯制度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我國的一般累犯制度主觀條件:前罪和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這是對應第65條第一款的但書的,也就是説,過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觀方面排除過失。這反應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範圍,重點就是在於懲治那些主觀上處於故意而實施犯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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