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公益訴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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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事公益訴訟制度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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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基本涵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章調解中從第八十五條到第八十九條闡述了民事調解的具體內容和程序,這就明確的賦予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具有調解職能,相應的也規定了人民法院調解所遵循的原則和準則。首先,從司法程序的角度來看,我國的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簡單地説,就是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民事爭議的焦點通過自願協商達成協議,最終以不起訴就能化解民事糾紛的一項訴訟活動和制度;再從程序法的角度來説,民事訴訟調解制度在立法上得到了保障使得法院在處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更加完善、更加嚴謹。民事訴訟調解制度在我國民事訴訟中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模式,是我國眾多法律工作者在多年的實踐經驗中研究和積累出來的成果。民事訴訟調解制度具有靈活、簡單、便捷、多元、高效的特點,以合法、正義、自願平等為基本原則。做好民事訴訟調解工作,對於及時化解矛盾,促進社會交易的正常進行,具有十分有效的現實意義。在當前大力提倡構建和諧社會中,民事訴訟調解制度更是發揮着其應有的價值並在民事訴訟中得到了應有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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