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到擁抱照片作為離婚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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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到擁抱照片作為離婚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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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了法定的離婚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可見,擁抱的照片作為離婚的證據證明力是比較低的,不能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達不到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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