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式合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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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式合同有哪些
不要式合同,是相對於要式合同的法律概念。 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並不需要採取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以採取口頭方式,也可以採取書面方式。
不要式合同採取不特定的形式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買賣合同 、贈與合同、承攬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 行紀合同、居間合同都屬於不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成立、生效時間同諾成合同一樣,在合意達成時合同即成立,根據法律對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並不需要採取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以採取口頭方式,也可以採取書面形式。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以外,合同均為不要式合同。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有權選擇合同形式,但對於法律有特別的形式要件規定的,當事人必須遵循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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