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能作為開庭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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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照片能作為開庭證據嗎

照片能作為開庭證據嗎

民事訴訟證據範圍:

1、書證

書證是以文字、符號、圖畫等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2、物證

物證是以其外部特徵,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

3、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錄象、電子計算機以及其他高科技設備儲存的信息證明案件情況的資料。

4、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就是指證人將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做的陳述。

5、當事人的陳述

當事人的陳述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6、鑑定結論

鑑定結論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鑑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根據鑑定對象的不同,可分為醫學鑑定、文書鑑定、技術鑑定、會計鑑定、化學鑑定、物理鑑定等。

二、對書證、物證的拍照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之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因此,書證、物證的照片可以作為證據。

對書證,物證的拍照是可以作為證據的,而且強烈建議大家拍照留存證據。但大家一定要記住原件的證明效力是大於照片的,以書證為例,他們的效力關係如下:

複印件<掃描件<照片<經對方認可並簽字蓋章的副本<=原件

這裏所指的效力順序是參照一般民用設備的信息精細程度而定的。

雖然書證、物證的照片可以作為證據,但必須注意拍照的技巧與照片的保存方式,如果照片的內容無法證明訴求,或者照片真偽受到質疑,都有可能影響照片的證據效力。

三、事件現場的照片

日常生活中,遇到需要拍照留存的事件現場照片可能有車輛碰撞、住宅跑水、產品質量等內容。拍照是目前記錄事件現場最有效的方式,第一時間記錄事件現場信息是大家的共識,但是,在留取證據的時候要牢記以下五點:

(1)確保自己的安全;

(2)確保他人的安全;

(3)不能破壞現場;

(4)不要影響救援;

(5)如現場有救援活動,不要使用閃關燈、關閉快門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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