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扣車強制措施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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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如何適用強制措施
交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因制止違法行為、避免危害發生、防止證據滅失的需要或者機動車駕駛人累積記分滿12分的,可以依法採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扣留車輛;
(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三)拖移機動車;
(四)收繳非法裝置;
(五)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
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和車輛牌號、類型;
(二)違法事實和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依據;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四)當事人簽名;
(五)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蓋章;
(六)填發的日期。
交通警察應當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後二十四小時內,將被扣留車輛交到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需要看實際的違章行為是怎樣的,同時又造成了怎樣的損害結果,不同的情況下,對肇事一方的處罰顯然是不一樣的。而要是不小心構成了交通肇事罪的話,則這種情況下的處罰相對是更重的了。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律師365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