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幾日內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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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幾日內送達當事人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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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幾日內送達當事人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的規定,以及《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解釋中有關期間、送達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期間包括兩種情況:

(1)當事人在場的,應當在宣告後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直接交由當事人;

(2)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七日內送達,即從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載明的日期的第二天開始起算;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作出關希望對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後七日內交付郵寄、進行委託送達或者公告送達。希望對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幾日內送達當事人的問題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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