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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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的關聯
破產重整程序
破產重整,是現代破產製度中的一個組成部分 又叫“重組”、“司法康復”,或者“重生”。 我國破產法規定了三種制度:破產清算、破產重整、破產和解。破產重整,是指不對破產企業立即進行清算,在法院主持下由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制定重整計劃,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債務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償清債務,同時債務人可以繼續經營其業務。 與破產清算不同的是,破產重整可以使面臨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業避免關門清算,從而獲得重生的機會。 破產法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此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規定進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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