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結婚後男方能要回彩禮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6W

雙方結婚後男方能要回彩禮嗎?

一、雙方結婚後男方能要回彩禮嗎?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的相關規定,男方要求拿回彩禮的,符合以下情形,法院應該予以支持:

1、女方在結婚前收取了男方的彩禮,但是沒有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因為某些原因沒有一起共同生活,且以離婚為條件的,男方可以要回彩禮;

3、男方婚前為了籌集彩禮,若離婚後男方會出現生活困難的,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如何去認定生活困難呢?就是男方依靠自己的個人財產和離婚後所分得的財產已經無法維持當地的最低生活水平。

另外,即使男方出現生活困難但出現下面幾種情形,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返還彩禮的;

(1)男女雙方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

(2)男女雙方同居生活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雙方因生育子女而成為一個名副其實的家庭,如果解除這種“婚姻”關係,會給女方造成傷害,因此這種情況下,彩禮並不退還給男方;

(3)所接受的彩禮已經用於婚後共同生產、生活需要並實際支出。

二、彩禮如何退還?

一般情況下,彩禮是否退還,是以男女雙方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沒有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當全部返還彩禮,但也有出現減少彩禮出現的情形: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那麼返還彩禮的金額可根據過錯程度、男女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具體原因,雙方可以相互協商,酌情減少。

2、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已經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男方請求女方返還彩禮的,男女雙方可以根據具體的原因協商退還的數額。

3、如果是因為男方的原因導致解除同居關係的,以及在同居期間女方懷孕或者出現流產的,退還的彩禮數額可以相對於前面兩種情況的程度下再減少。

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的男方及其家庭按照當地風俗習慣向女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財物。由於婚姻關係是一種特殊的人身關係結合,這中間必然伴隨財物的贈與等行為。

一般的贈與行為是不可撤銷不可要求返還的,但是彩禮由於承載了婚姻關係的人身性以及習俗等因素,對於給付彩禮的一方有適當的保護。如果雙方婚姻關係未能締結或離婚,給付的彩禮錢不能簡單地認為是贈與而不可返還,否則將對給付彩禮的一方造成巨大損失,有違公平,甚至會導致不法分子詐騙彩禮而無制裁的法律依據。

其實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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