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產品質量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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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產品質量訴訟時效
產品質量糾紛訴訟時效多長

關於產品質量糾紛的訴訟時效有不同的法律規定,分別是《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而《產品質量法》第45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算。” 因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而未聲明引起的損害消費者利益的侵權訴訟和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引起的追究產品責任的侵權訴訟,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1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至於購銷、加工承攬等經濟合同因質量糾紛引起的追究違約責任的合同訴訟,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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