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令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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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令解除合同
能否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謝謝回答,
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不能以直接訴請法院或仲裁機構的方式來行使,但也有兩年情況例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這兩條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權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裁判解除。對於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合同當事人對條件是否成就有異議時,同樣也可以起訴到法院,法院依法可以作出確認條件是否成就的判決,若條件成就,合同自然終止,若沒有成就,合同繼續有效。即使條件成就,法院也不能依職權直接作出解除合同的判決。 總之,筆者認為,除非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有直接的規定,法院是不能直接作出解除合同的判決的。以上就是關於能否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 的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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