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補充偵查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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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補充偵查兩次
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後怎麼處理

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從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2次。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決定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案件。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目的在於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提高訴訟效率。

綜上所述,公安局將案件移送到檢察院,作為審查機構,檢察院會從證據及犯罪事實出發,對案件審查。如果將案件退回去,要求公安局補充偵查,這樣嫌疑人還會被關押,超過刑事拘留時效的話,可以變更強制措施。補充偵查的次數最長是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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