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票據法律適用法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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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票據法律適用法的特點
涉外票據行為方式的法律適用
確定票據行為方式要件的準據法通常是行為地法。出票、背書、承兑、保證等基本票據行為在方式上的有效性完全取決於是否遵守了行為地法,這一規則源於古老的“場所支配行為”法則,對於票據行為方式是強制性的。無論是日內瓦統一法公約還是英美法系國家的票據法均有相同的或者類似的規定,只是對於“行為地”的理解有所不同。日內瓦統一法公約把行為地理解為“契約的簽名地”,而根據英國1882年《票據法》則是指“支付地”。我國在票據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上,沒有區分票據行為的形式有效性與實質效力,而是統一規定了應適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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