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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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會計師的薪資待遇是較高的,故而近年來報考會計師的勞動者的數量逐年攀升,為了規範會計師的考試秩序,相關立法機關,制定了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無論是報考會計師還是監督考試的人員都必須遵守該法規的規定。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表明其已具備擔任相應級別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備的原則,從獲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中擇優聘任。

第三條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製度。

第四條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後,不再進行相應會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

第五條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

取得初級資格。單位可根據有關規定按照下列條件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一)助理會計師:大專畢業擔任會計員職務滿二年;中專畢業擔任會計員職務滿四年;不具備規定學歷,擔任會計員職務滿五年。

(二)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只可聘任會計員職務。

取得中級資格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可聘任會計師職務。

高級資格(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結合的評價制度,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六條 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

(二)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三)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

(四)具備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七條 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第八條 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五年。

(二)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四年。

(三)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二年。

(四)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一年。

(五)取得博士學位。

第九條 對通過全國統一的考試,取得經濟、統計、審計專業技術中、初級資格的人員,並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第十條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由財政部、人事部共同負責。財政部負責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命題、編寫考試用書,組織實施考試工作,統一規劃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財政部對考試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

各地的考試工作,由當地財政部門、人事部門共同負責。

第十一條 會計專業技術初級、中級資格考試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xx兵團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財政部印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範圍有效。各地在頒發證書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第十二條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定期登記制度。資格證書每三年登記一次。持證者應按規定到當地人事、財政部門指定的辦事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接受相應級別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計考試管理機構吊銷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二年內不得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偽造學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資歷證明。

(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

第十五條 本規定報名條件中所規定的從事會計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前。

第十六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境外人員申請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有關辦法,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後,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人事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只有通過全國統一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並取得相應級別的,才可以從事企業單位的會計工作。該法規還規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三個等級,企業單位只能聘用擁有相應等級資格的勞動者,否則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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