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和行賄的認定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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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和行賄的認定是怎麼樣的
借款和行賄的認定是怎麼樣的
《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借為名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受賄。
具體認定時,不能僅僅看是否有書面借款手續,應當根據以下因素綜合判定
(1)有無正當、合理的借款事由;
(2)款項的去向;
(3)雙方平時關係如何、有無經濟往來;
(4)出借方是否要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謀取利益;
(5)借款後是否有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為;
(6)是否有歸還的能力;
(7)未歸還的原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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