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認定行賄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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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認定行賄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有的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為了競爭一些職位,都會給負責人、領導等送禮。有的行為,就構成了行賄罪。那麼,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具體該怎樣認定行賄罪呢?我國法律規定行賄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呢?針對以上問題,下文將一一為您展開介紹。

一、怎樣認定行賄罪

認定盜竊罪,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着手進行分析: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中,主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次要客體是國家經濟管理的正常活動。另外,行賄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這裏所説的財物,與受賄罪中的財物相同。

(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上述行為須達到一定界限才能構成犯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是收買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關自己謀取不正當的利益而實施這種行為,意圖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行賄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行賄罪,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的行為。

鑑於在經濟交往中,一些單位或個人不顧國家規定,採取對參與經濟活動的國家工作人員給予財物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這些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手段,為這些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大開方便之門,實行不公平的競爭,達到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這種行為同第1款規定的行為具有同樣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因此,本條第2款規定: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即這種行為也構成行賄罪。

為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本條第3款專門強調: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通過上文,我們知道如果同時具備被勒索給予財物和沒有得到不正當利益兩個條件,不能以行賄論處。如果行為人系由於被勒索而給予財物的,但是行為人謀取了不正當利益的,仍應以行賄論處。關於怎樣認定行賄罪的問題,就為大家介紹到此,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都可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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