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申請書和答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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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申請書和答辯書
申請土地行政複議答辯書如何書寫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請求撤銷《漯河市郾城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決定》(郾政徵【2015】3號)而提起行政複議一案,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具有作出郾政徵【2015】3號徵收決定的合法主體資格 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漯河市人民政府《漯河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第三條規定:“市、區範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制度,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本案中,小李莊社居委城中村改造項目位於郾城區沙北街道辦事處,屬答辯人的管轄範圍。答辯人對該項目作出徵收決定,具有法律依據。 二、答辯人的郾政徵【2015】3號房屋徵收決定確定的徵收範圍和對象,符合法律規定 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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