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對代替考試罪和非法代替考試罪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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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對代替考試罪和非法代替考試罪有哪些規定

刑事法律指與刑事案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當事人相關行為是否符合相關罪的立案標準,當事人應該受到怎樣的刑事處罰等等刑事辯護問題都可以在刑事法規中找到法律依據。所以瞭解基本的刑事法規還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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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考試罪司法解釋

您好,關於代替考試罪司法解釋現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本款所規定為替考行為,即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行為。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那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究竟有哪些

目前刑法未予列明具體包含哪些考試,最高人民法院也尚未出台司法解釋予以説明。但據統計,“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有十幾種,包括高考、司法考試、會計師考試、公務員考試等。而英語四六級等部門規章、文件設立的考試,不在“替考罪”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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