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註冊商標 - 銷售假冒商品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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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註冊商標,銷售假冒商品罪量刑標準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定罪上,銷售者只有明知是假冒而進行銷售,才構成本罪,如果不明知,則不構成本罪。什麼是明知?刑法上的明知包括知道和應知。

本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二○一○年五月七日)第七十條規定: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以上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量刑標準,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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