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運輸經營者分公司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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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運輸經營者分公司設立
經營者要與託運人簽訂書面的貨物運輸合同

在實際經營中,常常有承運人為了交易簡便,不與託運人簽訂書面貨物運輸合同,把貨運單作為運輸合同的情況,這樣不能夠明確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而且貨運單往往被法院認為是格式合同,在發生糾紛時,是不利於承運人的。


因此,物流公司要儘量同託運人簽訂書面合同,書面合同的效力是優於貨運單的。書面合同務必體現出雙方當事人的參與。如果合同時由物流公司提供,一定要合理提示託運人合同中對其不利的條款,並讓託運人確定。如果合同由雙方代理人或者其他代表簽字,在合同簽訂時,一定要有當事人的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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