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法院審理超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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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法院審理超時
審理期限嚴重超時

法律規定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為三個月,鑑定期限除外,本案自起訴後,歷經近二年時間才得到一份判決。通過前面案件過程介紹,可以清楚的看出,本案應排除期限為2013年1月6日至2013年3月初收到這一鑑定期限。退一步講,被上訴人申請重新鑑定,但該院審委會討論決定不准許重新鑑定之日起該計算審限吧。可此後的一系列法院訴訟行為算什麼?算算超過法定審限多長時間?如此隨意辦案,久拖不決,對受害人王某來講是極其不公正的,屬二次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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