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擔保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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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擔保期限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擔保期限

我朋友2001年3月28日向銀行借款兩萬元,同時我以房產抵押向銀行作了擔保並進行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約定,抵押期間自主債務訴訟時效屆滿後兩年止.現已過去了六年多,問我能要回我的房產證嗎??????????
聽説朋友現在還會還一點利息,可我不能無限期擔保啊!!!!!!!!!!

1、關鍵要看擔保合同;
2、擔保合同約定的情況出現的,擔保應當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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