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能代表公司申請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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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代表公司申請破產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通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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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與法定代表人誰能代表公司


一種意見認為,香港這家公司作為股東,可憑藉公章代表燃料公司進行訴訟。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訂立合同的當事人是自然人的,合同自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生效;是法人的,只要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者加蓋法人公章,合同便發生效力。也就是説,只要蓋了法人公章,即使沒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人簽章,合同同樣生效,除非當事人對合同生效的條件有特殊約定或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在現行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審查是否蓋有法人公章是判斷民事活動是否成立的重要標準。公章是法人權利的象徵,依法刻制的公章或專用章,是法人行使管理本單位事務、對外承擔法律義務和後果的標記,也是能夠證明和記錄單位身份、權利義務關係、業務活動或者有關事實的憑證。簽訂合同如此,作為企業對外的文件和信函也是如此。因此,本案中香港這家公司可以代表某燃料公司進行訴訟。

另一種意見認為,本案應以燃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為準,香港這家公司無權代表燃料公司進行訴訟。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是一種代表行為,無須任何授權,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而公章是企業法人經工商機關登記備案確認的對世性符號憑證,是企業專用物品,公章的運用只能依附於法人的行為,即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法人公章一般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其他工作人員保管,但負責保管公司公章、證件、資料的專職保管人只是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取得合法持有和保管的權利,並根據公司的授權使用,這些人不是公司印章、證件、資料的所有者。其他人員以法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應屬代理行為,必須得到法定代表人授權。香港這家公司未經法定代表人授權,利用其掌握公章的便利條件,以燃料公司名義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屬於無權代理行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定,無權代理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才發生效力。本案中,燃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得知港方提出管轄權異議後,立即作出對無權代理行為拒絕追認的表示,故港方的行為,屬無效民事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

首先需要由相應的主體,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辦理公司公章的請求,並提供相應的材料,只要材料齊全,一般都是會被受理的,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若公司法人變更之後,是需要變更工公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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