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的犯罪預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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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的犯罪預備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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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有犯罪預備嗎

認定行為是屬於未遂還是預備的標準在於行為人是否已經“着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行為。
對放火罪而言,其既遂與未遂的界限在於是否點火,從被點物開始獨立燃燒時即構成犯罪的既遂。在用火柴點火時被風吹滅被抓住則是未遂。所以危險犯有既遂與未遂之分,其標準在於危險狀態是否達到一定程度,即刑法規定的危險狀態。
一般而言,犯罪既遂以後就不存在犯罪的中止問題。但是,對危險犯的認定時,從危險犯到實害犯的狀態有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雖然行為人本人停止了自己的積極主動的實行行為,但犯罪並沒有靜止下來,犯罪仍在行為人的控制和掌握之中,犯罪形態是不確定的。因此,被點燃物獨立開始燃燒不是表明犯罪已經構成既遂,而犯罪行為仍然在發展過程中。犯罪形態作為一個停頓的點,此時既然沒有停頓下來就不能認為是犯罪的既遂。此時,可以認定為犯罪的中止。
根據中止犯的概念,在犯罪構成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的,是犯罪中止。而在這一轉變的過程中,如果被點燃物已經燒掉很多甚至一大半,則是犯罪既遂,而且是實害犯的既遂。
根據刑法規定,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放火行為沒完成,按照刑法規定,可以有相應的從輕、減輕和免除處罰的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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