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 失火罪與放火罪有哪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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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的司法解釋是什麼?失火罪與放火罪有哪些區別?

個人的過失行為可能導致很嚴重的結果,其中比較嚴重的就是造成火災。在法律上把由於個人過失行為導致火災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稱為失火罪。那麼失火罪的司法解釋是什麼?失火罪與常説的放火罪有哪些區別呢?下面就跟隨本站的腳步一起來看看這兩個問題的相關解答吧。

一、失火罪的司法解釋

失火罪沒有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根據刑法第115條第2款規定,它是指由於行為人的過失而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過失釀成火災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具體地説: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從實踐來看,本罪對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現為,危害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兩種情況。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為。首先,行為人必須有引起火災的行為。失火一般發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煙引起火災,取暖做飯用火不慎引起火災。如果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或擅離職守;或者在生產申違章作業或強令他人違章作業而引起火災,則分別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重大責任事故罪。如果火災不是由於行為人的失火行為引起的,而是由於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構成失火罪。其次,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後果,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僅有失火行為,未引起危害後果;或者危害後果不嚴重,不構成失火罪,而屬一般失火行為。最後,上述嚴重後果必須是失火行為所引起,即同失火行為有着直接的因果關係。這一特徵是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客觀根據。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具有從事某種業務身份的人員,在執行職務中或從事業務過程中過失引起火災,不構成失火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既可出於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火災,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致使火災發生;也可出於過於自信的過失,即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火災,由於輕信火災能夠避免,結果發生了火災。

二、失火罪與放火罪有什麼區別

失火罪與放火罪的界限失火罪與放火罪在客觀上都表現為與火災有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侵害了社會公共安全。但兩者有明顯的區別:

1、在客觀方面,失火罪必須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才能構成。放火罪並不以發生上述嚴重後果作為法定要件,只要實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即能成立。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過失犯罪,以發生嚴重後果作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

3、主體要件處罰年齡不同。放火罪年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即可構成;失火罪年滿16週歲的人才負刑事責任。

4、主觀罪過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構成,失火罪則出於過失。這是兩種犯罪性質的根本區別所在。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就失火罪的司法解釋是什麼以及失火罪與放火罪有哪些區別這兩個問題為您做出的解答。不管是失火罪還是放火罪他們都嚴重地威脅着我們的生命財產安全。水火本就無情若再加上人為過失其所導致的嚴重後果可想而知。所以在涉及到用火時一定要注意用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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