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六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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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六十五條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為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為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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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論第六十五條的規定


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這是關於實際情況與登記事項不一致的法律後果的規定。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動產採取的是登記對抗注意,對於那些沒有登記的自然也即不鞥對抗審議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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