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委託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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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委託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 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則公證證明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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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委託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1. 辦理委託公證,應向委託人住所地或委託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辦理。

2. 無行為能力人不能實施委託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委託行為,須經其監護人同意方為有效。

3. 委託是與人身有密切聯繫的法律行為,因此必須由委託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公證,不得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如有特殊情況(如行走不變、患重病等)可向公證處提出申請,由公證處選派公證員到其住所地辦理公證。

4. 委託行為必須是委託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委託內容應真實、合法。

5. 委託書是委託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託人表示接受委託時才能生效。

6. 轉委託人要有轉委託權,轉委託的權限和期限不得超過原委託權限和期限。

當事人在無法親自對房產的相關事項進行辦理時,可以通過委託公證的辦法,確定委託人,並按照委託的具體事項來進行辦理和處理,具體情況下應當由公證機關結合實際的事項內容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不瞭解的,可以向公證機關諮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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