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委託書的寫法和注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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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書是個人因為某某事情自己無法做到而委託他人辦理的一種法律文件,這種文書多見於法律案件之中。那麼個人委託書的寫法是怎麼樣的?又有怎麼樣的注意事項?今天本站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了這方面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個人委託書的寫法和注意問題

一、個人委託書的格式

個人委託書並無固定的格式要求只要完整地表達意思,儘量規避風險。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1、 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基本信息

一般包括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性別、工作職務、身份證號碼、聯繫地址、聯繫電話等。基本信息儘量完備和詳細,這樣方便第三人核對相關信息,以及相關事項的通知。在實務中,這些基本信息不一定要全部表述,但身份證號碼和聯繫電話不可或缺。授權委託書是由委託人簽署,出具給第三人表明受託人有代理權,所以在授權委託書中不僅要有受託人的基本信息,也得有委託人的基本信息。

2、致送單位

在授權委託書場合的致送單位具體就是指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與之發生代理行為關係的第三人。如果事先已經有明確第三人,就需要在授權委託書中加上致送單位,這樣能固定授權委託書的使用範圍,受託人再向其他人出具授權委託書,對委託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受託人畢竟不是委託人本人,只是委託人做事的工具,就存在可能不盡責而侵害委託人利益的可能性,明確致送單位,就能儘量限制受託人不當行為的風險。

3、委託事項

委託事項簡單説就是委託人到底委託受託人與第三人幹什麼。委託事項一定要表達清楚,希望受託人幹什麼就在授權委託書中一項一項列清楚,這樣才能預期受託人行為的範圍,以便達到控制自己的風險。如果委託事項不明確,基於保護第三人對於法律文書的信賴,授權委託書會被認定為授權不明,從而由委託人和受託人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因授權不明,受託人就可能超越委託人的本意做事,但委託人卻要為此承擔責任;受託人本是為他人做事,行為後果應當由委託人承擔,但卻因授權不明而承擔了補充連帶責任,所以説委託事項不明的,對第三人沒什麼風險,但對委託人和受託人風險較大。

4、委託權限

讓受託人幹什麼事已經在委託事項中表達清楚了,下面就得説明受託人可以在多大權限內幹這件事,這就是委託權限。受託人的代理權限可以分為“寬授權”和“窄授權”。寬授權顧名思義代理權限比較廣,受託人能幹的事比較多。寬授權便於受託人做事,對第三人比

較有利,代理人自己就能拍板做事,不需要事事向委託人彙報,這樣能提高做事效率。寬授權對委託人的風險就是較難防範受託人不當行為帶來的風險。窄授權就是授權範圍比較窄,受託人可能只是個傳聲筒,事事需要向委託人彙報,等委託人拍板。不管是寬授權還是窄授權都要把委託權限表達清楚,受託人有什麼權限就一項一項列清楚,避免在列舉委託權限後面加上“等”這樣的字樣,這會帶來授權不明的法律風險。寬授權裏值得説道説道的就是全權代理的問題。

二、個人委託書全權代理的注意事項

1、全權代理又稱全權委託簡單理解就是委託人能幹的事受託人都能幹。因為全權委託的受託人的權限過大,但受託人畢竟不是委託人本人,並不能向委託人那樣保護自身的利益,所以法律對全權代理還是有所限制的。代理具體可分為民事代理和訴訟代理,前者指代理委託人實施民事行為,後者指代理委託人實施民事訴訟行為。

2、在訴訟代理場合,法律對於“全權代理”是有明確規定。《民事訴訟法意見》第69條明確規定,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上訴。也就是説訴訟代理人想實施上述處分當事人實體權利或與實體權利密切相關的訴訟權利,必須要有當事人明確的特別授權,如果僅表述成“全權代理”,訴訟代理人是無權實施上述行為的。

3、在民事代理場合,“全權代理”並沒有象訴訟代理那樣有明確的規定。在民事代理場合,如果授權委託書中寫明“全權代理”的一般會被認定為有效,代理人可以為被代理人所為的一起行為,行為的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在民事代理場合,“全權代理”也有可能被認定為授權不明,從而由被代理人與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所以説在民事代理場合還是需要把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寫清楚,不要圖省事就寫全權代理。下面介紹一種在民事代理場合全權代理的範例。

那麼我們現在知道個人委託書的格式並沒有具體的要求,但是要包含上訴的幾點要求。在最後小編還是要再説一下,個人委託書中的授權一定要分清是否是全權代理。如果您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歡迎進入本站,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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