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分居和協議離婚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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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分居和協議離婚區別

導讀: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有四種可能:一、法院判決離婚;二、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三、經過律師做工作和法官的調解當事人同意離婚,而達成離婚協議;四、當事人認識的自己的錯誤,雙方重歸舊好!【案情重演】王某(女)與李某(男)十年幾年的夫妻,孩子已經十四周歲,李某生性多疑,經常翻看王某的手機,甚至經常追問誰打來的電話,誰發的短信,有家庭軟暴力,李某有時辱罵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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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協議分居和協議離婚區別是什麼?


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尤其要説明在分居期間,夫妻雙方不再有義務與其丈夫或妻子同居。
協議中要説明子女有誰撫養,撫養費如何承擔以及探望權如何行使?
可以對分居期間的財產進行約定,如無約定或無法達成協議,則仍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若同意,可以在協議中規定分居期間雙方不再互相享有家事代理權(但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一方違反則要賠償另一方的損失。雙方若同意,可以約定分居期間因為一方而產生的債務一律視為個人債務(同樣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一方如果違反要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分居的期限,應以三個月至兩年為限,期限屆滿,如一方當事人依然認為感情無法複合而要求離婚的,可協議離婚或持該協議向法院起訴離婚。
★ 分居的終止。協議分居可基於當事人雙方的協議而終止,但應當製作終止分居的書面協議,或辦理終止分居的公證
實踐中,幾乎所有公證處都沒有將分居協議明確列入民事協議公證的範圍,當事人如果在當地公證處拒絕受理的情況下,可選擇找當地律師事務所律師見證,或兩個鄰居,同事見證的方式,或者只要雙方同時簽字認可即可,而不必公證及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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