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罪的表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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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罪的表現形式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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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建設的表現形式

違法建設是指在規劃控制區範圍內,未經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或違反建設審批規定的建設項目,未按規定取得有關建設許可證的建設行為。
主要如下: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
二、在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未經批准的臨時用地上進行的建設。
三、未經批准的臨時建設工程。
四、違反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或擅自變更批准的規劃設計圖紙的建設工程。
五、違反批准文件規定的臨時建設工程。
六、超過規定期限拒不拆除的臨時建設工程。
七、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建設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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