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有哪些表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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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有哪些表現形式

職務犯罪是刑事犯罪的一種,其犯罪主體具有特殊性。職務犯罪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犯罪活動,這被我們成為職務犯罪的表現形式,那麼職務犯罪有哪些表現形式呢?這些表現形式的構造如何呢?下面由本站小編為您介紹,希望對您有幫助。

一、瀆職侵權犯罪主要表現。一是不正確履職放縱違法犯罪;二是違法、越權處理公務;三是執法監管監察不作為;四是以罰款代管、代刑;五是野蠻執法;六是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七是違法違規發放相關證照;八是賄選、騙選、破壞選舉等。對瀆職侵權犯罪認識上的存在錢只要自己不揣腰包就沒有問題、瀆職侵權犯罪最多就是工作失誤、平庸不是錯自己什麼也不幹就不會犯罪等認識上的誤區,導致重視不夠,易發生瀆職侵權問題。

二、賄賂犯罪主要表現。一是權力資本化,包括入乾股,少投資多收益等;二是權力期權化,事先約定,離職後收錢。三是自己用權,家人、親友收錢;四是辦事後收取感謝費;五是賭博時接受行賄人出資墊底錢。賄賂犯罪已經成為職務犯罪中最突出的類型,犯罪的表現形式也是在不斷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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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的構成及其要件要了解職務犯罪的構成就必須知道一般犯罪的構成我國刑事法律中規定,某一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觀與客觀要件的總和。這種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是法定的是一般犯罪的基本要求。

(1)職務犯罪主體:職務犯罪的主體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一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二是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中的國家工作人員、三是人民團體中的工作人員、四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2)職務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的危害後果,所持的一種心理與心理狀態。

(3)職務犯罪的客體要件:侵害的是國家對職務活動的管理職能。

(4)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我國法律規定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一是利用職務之便;二是濫用職權;三是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務。

根據職務犯罪的分類——瀆職犯罪與賄賂犯罪,小編分情況為大家介紹了職務犯罪的表現形式有哪些,也就是職務犯罪的具體犯罪方式的內容。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參考小編帶來的內容進行了解,要是您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可以電話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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