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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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的構成要件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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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構成要件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構成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的構成要件”的解答如下:

以下是對於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構成要件的回答。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損壞上述交通設備,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車等交通工具傾覆或毀壞,造成嚴重後果的過失行為。這是本罪同過失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區別所在。

(1)行為人必須實施破壞交通設備的行為。這種行為通常是發生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由於行為人缺乏謹慎所致。如火車通過鐵路道口不慎將路旁放置的廢鋼掛帶在路軌上,造成列車顛覆。如果直接管理交通設備的人員,在操作中違反規章制度,以致過失破壞交通設備,發生重大責任事故,引起嚴重後果的,應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論處。

(2)破壞交通設備的過失行為必須造成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後果,即造成火車、汽車等交通工具傾覆或毀壞,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如果未成後果或者後果不嚴重,不構成本罪。

(3)破壞交通設備的行為同嚴重後果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如果嚴重後果不是由於行為人過失行為所引起,行為人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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