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股票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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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股票如何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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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夫妻股票該如何分割


離婚時夫妻的股票的分割一般情況下,涉及兩個關鍵問題,一是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二是股票名義持有人是否享有股票的權利。

關於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問題。我國2001年4月28日修正的《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作了明確的規定。該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當然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如果夫妻雙方並未約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經營所得財產的歸屬,依法應屬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夫妻一方為逃避離婚時非股票名義持有人對股票要求分割的正當要求,將自己股票悉數拋出,所得資金轉入其借用第三人身份證開設的另一賬户,但股票交易仍由股票持有人進行,風險責任仍由股票持有人承擔。因此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證券持有人第三人只是名義上的持有人,股票持有人才是實際上的證券持有人。第三人無權對該賬户股票及資金主張權利。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用經營所得購買的股票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以他人名義開立交易賬户,並將資金全部轉入,侵犯了夫妻另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權。第三人也只是名義上的持有人,不能享有股票權利。所以,離婚時的股票分割仍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來處理。

並且實際是由對方來運行股票操作的話,這樣本身投資股票的錢還是認定為一方的婚前財產,但對於另一方操作股票之後獲得的收益部分,則會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那在離婚的時候就是可以進行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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