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股權在離婚時如何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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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股權在離婚時如何進行分割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為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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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股權應該怎麼進行分割


根據《公司法》第三條的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公司存續期間,無論屬於自然增值還是經營所得,公司名下包括增值部分的資產均屬於公司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直接分割。因此寶強提前將公司轉移到自己名下的確避免了後面的巨大麻煩。

那麼離婚時,股權到底如何分割?針對這個情況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夫妻雙方均是股東的情況:可由雙方在協議股東權益數額或委託評估後,直接由法院判決。二是夫妻一方是股東而另一方不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的股東;夫妻雙方就出資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就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同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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